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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维权】“诉武汉鑫兴精益侵权胜诉”的终审判决

发布日期:2018-12-11 浏览次数:4294

“诉武汉鑫兴精益侵权胜诉”的

终审判决

就诉武汉市鑫兴精益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一事,2013年12月9日,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,判第一被告武汉市鑫兴精益医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,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。

因武汉市鑫兴精益医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上诉,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最终判决结果为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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